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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福州市进出口商会    发布时间:2020-05-22 14:47:19    浏览次数:3537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8年238号),现就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根据公告,在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该规定将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以及虽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及特殊物品等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办理报验手续的证明文书。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此举将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