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实施将对煤炭进口带来以下影响:一是增强进口企业话语权。进口煤须达到《办法》规定要求,且当前煤炭市场供过于求,下游行业对煤种利用的局限性将减小,企业在价格谈判上更具话语权。二是限制印尼低劣褐煤进口。印尼进口褐煤占到进口褐煤总量的99.86%。目前进口褐煤的发热量最低数值在3200kcal左右,远低于进口褐煤应符合的3946kcal最低质量要求。高水分、低热量的印尼褐煤进口将受限制。三是提高进口煤炭整体质量水平。《办法》对商品煤及散煤提出了细化标准,对远距离运输商品煤的煤质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将有效提高煤炭进口整体质量,利于控制大气污染排放。
2014年,福州口岸共进口煤炭107批,815.28万吨,其中检出不合格78批,575.59万吨,福州检验检疫局提醒有关进出口企业:一是尽快了解并遵守煤炭质量新要求,并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明确指标要求及对应赔偿;二是规范及严格落实装运口岸检验,将《办法》规定指标作为必检项目,并要求检验机构在装港检验证书上体现具体检测值;三是与港务、海关等单位提前沟通,做好进口煤炭堆存、装卸以及不合格后续处置等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