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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时间:2013-07-30 16:42:29    浏览次数:2652

从今年1月1日起,福建省企业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福建省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研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对其尚未摊销的余额,按照资产损失规定处理,就其余额的150%在税前扣除。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