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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外贸企业取得专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21-04-25 10:55:29    浏览次数:3702

各外贸企业:

根据省局通知要求,现将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迟于报关单出口日期和进料加工取得发票开具问题规范如下:

一、外贸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及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作为退税进货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迟于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日期时间较长(超过30天)的情形,申报出口退税时需提供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或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二、外贸企业将作为出口产品少量辅助材料的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企业加工出口产品,加工企业若以产品名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不应包含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并在专票备注栏应注明“以上货物的价格中不包含****(进口料件名称)的价值”。

三、上述要求从2013年8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开始执行。